古代中國對于“流放”刑罰的使用,有一種說法是從秦漢時期開始的。到了南北朝的時候,統(tǒng)治者將“赦死從流”確定為量刑原則,流刑成為封建五刑之一。
隋唐時代,正式確立了以“徒流刑”為中心的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五刑制;流刑居于第二位,處于死刑之下、徒刑之上的重刑地位,并一直沿用至清代。
清代早中期,官府將犯人流放到東北,主要是出于懲治罪犯、抗擊沙俄入侵、維護(hù)統(tǒng)治這三個目的,屬于強(qiáng)制進(jìn)...
古代中國對于“流放”刑罰的使用,有一種說法是從秦漢時期開始的。到了南北朝的時候,統(tǒng)治者將“赦死從流”確定為量刑原則,流刑成為封建五刑之一。
隋唐時代,正式確立了以“徒流刑”為中心的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五刑制;流刑居于第二位,處于死刑之下、徒刑之上的重刑地位,并一直沿用至清代。
清代早中期,官府將犯人流放到東北,主要是出于懲治罪犯、抗擊沙俄入侵、維護(hù)統(tǒng)治這三個目的,屬于強(qiáng)制進(jìn)...